江苏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日期: 2022-05-17 09: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政府、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省审计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审计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审计厅办公室主管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一)办理厅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厅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厅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省审计厅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厅机关各部门负责承办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及澄清工作。负责审查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涉密,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厅办公室负责对内容是否涉密进行复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省审计厅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于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审计工作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省审计厅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八条  省审计厅制作的政府信息和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省审计厅负责公开;省审计厅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省审计厅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九条  省审计厅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条  厅办公室应当统筹做好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省审计厅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省审计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三)省审计厅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省审计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信息和审计报告的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以及审计项目档案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根据政府信息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厅办公室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厅各部门不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省审计厅依据法律、法规,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公开下列信息:(一)省审计厅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省审计厅职能、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等机构设置情况,以及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审计业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执法依据、统计数据、向省人大所作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省审计厅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五)省审计厅部门预算、决算信息;(六)省审计厅公务员招录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省审计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以下形式:(一)省审计厅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三)报刊、电视、广播等形式。

第十六条  省审计厅各部门在拟制公文时,应当按照“谁制作、谁初审、谁负责”的原则,在公文审批单中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应在公文审批单中注明理由,经厅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审计情况公开按照江苏省审计结果公告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办理主动公开信息时,承办部门应当同步填写信息公开审查表和保密审查表,经厅办公室审查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需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信息形成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批手续。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九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审计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由厅办公室会同法规处、信息制作和获取的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省审计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承办人员应核对其身份,接受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口头提出申请的,承办人员应代为填写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承办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给予指导和解释,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省审计厅不再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情况确认:(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省审计厅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网站、传真和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厅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由厅办公室统一接收申请,然后按申请内容交厅信息制作和获取部门具体办理,按照规定格式和用语草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填制信息公开审查表和保密审查表,送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和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签发。办理结束后,承办部门及时整理档案,交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省审计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省审计厅不予公开。省审计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承办部门应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省审计厅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如需要省审计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省审计厅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  省审计厅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省审计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省审计厅已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七)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厅办公室商法规处及有关部门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答复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承办部门应商办公室、法规处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法规处提出审核意见前,应当向厅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并取得书面意见。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主动接受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厅办公室每年1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总体情况;(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厅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培训,推动各部门提高信息公开意识,加强工作规范,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十二条  厅办公室要加强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对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责任部门和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