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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审计厅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省审计厅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厅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检查权。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审计厅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采取封存措施。
(四)提请协助权。有权提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五)处理处罚权。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六)建议权。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有权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或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就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有权向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
(七)移送处理权。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应由主管机关、单位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移送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处理。
(八)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九)其他依法享有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