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厅权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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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计厅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厅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审计方式选择权 有权采取就地审计、送达审计、跟踪审计、联网审计等方式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检查资料、资产权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四)调查取证权 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厅工作,如实向审计厅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被审计单位账户、存款的查询权 经审计厅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审计厅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六)制止、封存等强制措施权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以及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审计厅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审计厅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审计厅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七)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八)提请协助权 为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有权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的,有权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厅。 (九)处理处罚权 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十)建议纠正处理权 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有权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 (十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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