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厅廉政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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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厅执行下列廉政规定: (一)不准审计厅工作人员收受其管理和监督的对象以及下级机关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 (二)不准审计厅工作人员接受影响执行审计公务的吃请和旅游、娱乐活动; (三)不准审计厅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隐瞒查出的问题,谋取私利; (四)不准审计厅工作人员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喜庆、工作调动、子女上学等机会收钱敛财; (五)不准审计厅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六)不准审计厅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社会中介机构介绍业务,从中获得好处; (七)不准审计厅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谋取利益; (八)不准审计厅工作人员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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