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程序
发布日期: 2024-04-26 信息来源: 江苏省审计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计厅履行下列审计程序:

  (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二)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审计厅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三)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厅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六)审计处罚金额达到法定听证标准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要求听证的,审计厅应当组织听证;

  (七)将审计厅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八)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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