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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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审计学会,英文名为Jiangsu Audit Society缩写为 JA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干部、从事审计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领域的学者、专家和理论研究工作者及有关人士自愿参加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审计工作重点,组织和开展审计学术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审计理论研究水平,促进我省审计事业的发展,为扎实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审计厅。本团体接受江苏省审计厅、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南京市江苏路17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开展审计学术研究活动; (二)举办审计及相关领域的专题研讨班,培养审计人员,提高专业素质; (三)举办审计理论讲座、专题报告会,协助省审计厅编印内部刊物《江苏审计》,普及审计知识; (四)开展审计咨询服务工作; (五)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审计理论研究课题招标、评审和成果鉴定工作; (六)征求和反映会员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各设区市审计学会、各县(市、区)审计学会、从事审计研究的大专和科研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审计及相关领域知名人士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历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或由本会邀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拥护本团体章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和组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1.各设区市审计学会、各县(市、区)审计学会; 2.依法成立的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团体。 3. 具有一定数量的审计实践和审计理论研究人员,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等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4.其他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并支持本团体工作,依法注册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规定;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 4.在审计系统和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资历或影响,热爱审计理论研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人员; 5.从事审计等相关业务工作,热情投身审计理论研究的并有一定理论研究成果的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审计组织的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学术活动; 3.优先取得本团体编印资料等相关服务; 4.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团体自愿、退团体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学术活动,并按要求提交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 (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3.制定和修改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4.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审计厅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省审计厅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的主要负责人; (二)设区市审计学会的主要负责人;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从事与审计相关业务且在审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具有正高以上的职称; (四)江苏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江苏省财政厅等相关业务对口单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审计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江苏省审计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审计厅等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审计厅和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审计厅和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审计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审计厅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江苏省审计厅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审计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24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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