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审计法的“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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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8日,对我来说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和值得纪念的日子。这天,局里转给了我一封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昆山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感谢信,信中写到:“贵单位徐开盛同志对审计法修正草案提出的修改建议,被国家立法机关采纳,对此表示衷心感谢!”用心学法守法,用审计法充实自己的思想,它不仅赋予我审计法律知识和审计力量,也使我的审计人生更加精彩。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施行,那时的我刚踏进审计机关工作不到三年,作为审计队伍中的一名新兵,我捧着审计法一字一句认真阅读,我感到了审计力量的强大和作为一名审计人的骄傲。当年,时任局长找到我说:“小徐,审计法颁布实施了,这是审计人的一件喜事和大事,我们审计机关要好好宣传一下,你抓紧编印一个审计法知识解答100题宣传册,去社区、学校、机关单位走访、宣传、赠送,让他们知晓了解审计法。”接到任务后,我放弃了几个休息天、熬了几个晚上,完成了局长交办的任务。2006年,在审计法第一次修改实施时,我作为审计机关法制综合科负责人又责无旁贷地挑起了宣传重任,和同事们一起谋划开展审计法宣传活动,并在《昆山日报》上举办了审计法知识竞赛有奖答题活动。广大市民热情参与,纷纷来电来信咨询审计法律知识,参与竞赛答题,在全市上下再一次掀起了学习审计法的热潮。 作为一名审计人,不仅要宣传好审计法,更要学通弄懂审计法,在工作和生活中,我随身携带审计法小册子,一有空余时间就随手翻阅。功夫不负有心人,多年的学法用法沉积,使我对审计法逐章逐条逐句熟稔于心。机遇从来只青睐有心之人,2021年6月的一天,我收到了一位局领导发来的一条微信:“昆山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审计法(修正草案)的意见,作为长期在审计法制部门工作的同志,你看看有什么建议。”接到任务,我放下手中的工作,第一时间打开审计法(修正草案),对比新旧法律条款,逐章逐条、逐句逐字地进行对照。当看到修正草案第四十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时,凝视着这一条款,我的脑中闪现了往年遇到的一件事。有一次局领导拿来一封群众举报信,信中揭发了某单位在企业转制中存在转移国有资产的违纪行为,要求审计机关立即实施审计,局领导征求我意见,问我如何处置。当时,我轻声答道:“按照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如要开展审计,需走这个程序。”局领导看着我自言自语道:“如果一层层走流程呈报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不仅周期较长、耽搁时间,而且容易让不法分子趁机钻空子……”想到此,我拿起笔写下了:建议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这样可以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让审计机关提高反应速度和服务效率。由于贴合实际,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最终该建议被国家立法机关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二条中予以了体现。 从学习审计法到运用审计法再到有机会参与修订审计法,从我与审计法的这份“缘”中,我亲身感受到了新中国审计法治工作不断推进的历程。(江苏省昆山市审计局 徐开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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