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 2021-06-07 信息来源: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非法设立交易平台,暗自进行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非法吸存公众资金17亿余元。5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恩英等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人刘恩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设立香港万丰国际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万丰平台),引诱公众注册会员账户,并将款项转入其控制的广西会丰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丰公司)账户。会丰公司按照港币汇率将款项充值到会员账户作为交易筹码,提取交易佣金,安排客服人员出入金。刘恩英明知从被告人姚塔尔处购买的文化艺术品存在价格不正常、不合理的虚高成分,仍按照虚高价格在万丰平台进行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引诱集资参与人登录平台买进卖出。


为吸收更多集资参与人,会丰公司以“高回报”为诱饵,先后发展了66家代理商,吸引了3288人参与;非法吸收金额超17.27亿元,返利金额4.10亿元;涉案文化艺术品73件,经鉴定均为赝品。


被告人刘译荷、顾婷婷、于峰、陆缪、李晓舒、张翔、苑自龙配合刘恩英实施上述部分或全部行为,刘恩英、刘译荷集资诈骗13.17亿元;姚塔尔、于峰、顾婷婷、陆缪、李晓舒、张翔、苑自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27亿元;杨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94.42万元。另查明,张翔于2017年1月6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恩英、刘译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文化艺术品具有较高价值的事实,以高回报为诱饵,引诱集资参与人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姚塔尔、于峰、杨洋、顾婷婷、陆缪、李晓舒、张翔、苑自龙明知刘恩英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仍提供相关文化艺术品,出具估价报告并授课宣传,发展代理商,提供名下银行账户,参与发放代理商佣金、客户出入金等工作,升级维护平台交易系统,以虚拟账户买进卖出活跃盘面,引诱集资参与人充值交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恩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译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十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相关被告人和公司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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