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屋施工单位选择缺少监管的现象值得关注
发布日期: 2020-06-28 信息来源: 连云港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连云港市审计局在近期对全市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项目跟踪审计时发现,农村自建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完全由农户个人自行选择施工队(单位),相关部门对此缺乏监管。农户自行选择的施工队(单位)、设备及资质等参差不齐,且和施工队(单位)未签订承建合同或合同签订较为随意,后期如出现质量等问题,极易产生纠纷,直接损害农民群众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究其原因,主要是省、市、县(区)已出台关于农户自行建设房屋的文件中,仅要求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户按统一规划设计自行建设,自行选择施工队(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仅提供技术指导,未对农户如何选择施工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何强化监管进行明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应从以下三方面加强农村自建房屋施工单位选择的监管:


  一是制定加强施工单位选择监管的规定和办法。县(区)政府应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和办法,指导各乡(镇)政府既考虑农民群众的意愿,又能从技术上强化对施工队(单位)的监管,确保农户的利益得到根本保证。


  二是建立施工队(单位)备选库。由各个乡镇政府梳理本辖区内符合条件(人员、设备及资质等)的施工队(单位),组建施工队(单位)备选库,由农户根据个人的意愿从库中自行选择。


  三是对施工队(单位)进行备案。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由农户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施工队(单位),将该施工队(单位)的人员、设备、资质及承建合同等报各个乡(镇)政府备案,确保农户自行选择的施工队(单位)符合条件,避免后期引起相关纠纷。(肖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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