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审计厅出台办法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再上新台阶
发布日期: 2020-11-19 信息来源: 省审计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打通审计监督“最后一公里”,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功能作用,省审计厅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和审计工作实际,对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办法进行了修订,于近日印发实施。新修订的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办法,进一步压实了督促整改责任,强化了整改督查措施,完善了整改督查工作长效机制,有力推动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截至10月中旬,今年省级“同级审”报告反映的问题整改到位率已达85%。

 

一是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分工协作机制,推动形成督查工作闭环管理。办法明确整改督查是审计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业务处对其实施或牵头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查出问题整改督查承担主体责任,相关综合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审计整改督查工作。

 

二是健全审计整改督查责任认定机制,把严把实整改结果确认关。明确审计组长是认定审计查出问题是否已整改落实到位的直接责任人,业务处负责组织核查或实地检查被审计单位报送的整改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确保审计查出问题真正得到纠正和整改,不留“坏账”,不留风险。

 

三是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挂销号管理制度,确保整改督查规范有效。办法要求按项目编制审计查出问题清单,逐条逐项登账挂号;整改到期后,经核实确认已整改落实到位的逐项办理销号,同时填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确认单”,形成问题整改落实台账。对整改不彻底等不具备销号条件的不予销号,督促被审计单位进一步整改落实。

 

四是强化整改不落实事项处置措施,进一步提升审计整改成效。办法强调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督促指导和跟踪检查,针对拖延、敷衍整改审计报告反映问题、到期不执行审计决定等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各种整改不落实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现场督查、印发督促限期整改函、下达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追责问责等措施,推动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省厅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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