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套路贷”的防“套路”指南
发布日期: 2019-09-05 信息来源: 省审计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1. 什么是套路贷?

所谓套路,本身就是规避合法性审查的非法手段。套路放贷行为通过变造填空式借据、制造走账流水、转贷平账、假借现金给付、虚构债权人、假借他人收款收息、恶意制造违约事实、收取高额费用、预收利息保证金等手段,制造证据链闭环,虚增债务金额,规避对虚假诉讼和违法高息的司法审查,以谋求不当高额利益。

2. 套路贷与普通高利贷有什么区别?

普通高利贷简单粗暴,属于土豪粗放型放贷。你要贷款,30%的利息,管你违不违法,你爱要不要。套路贷则“精明”许多,属于披着合法马甲的放贷。他们熟谙相关法律规定,对法条内容、法院诉讼流程、审查范围和重点都做了研究,借款合同、借据、转账流水等该有的都有,将借款包装“合法化”,形式上满足法律对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的认定标准,形成放贷套路,成为债务人“无法胜诉”的噩梦。

3. 套路贷实际案例

套路一:假借现金给付

真实案例

2018年1月10日,小潘凭借小杨出具的一份65万元的《欠款欠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主张款项是现金交付的,但对于款项的来源小潘一、二审陈述不一;而小杨抗辩称小潘并没有交付65万元,自己只借了20万元,另外45万是高息利滚利计算形成的。

法官提示

假借现金给付规避款项实际交付事实是职业放贷常用套路。经二审法院审查小潘涉诉较多,果然具有职业放贷的迹象。在当前支付手段非常便捷的情况下,职业放贷人采用现金方式交付款项往往是有意为之,通常是利用现金方式交付无迹可寻,从而实现规避法院对虚增债务金额、高息累入本金等违法债务审查的非法目的。

法院规制

款项是否交付不明、实际交付金额不清的,应由出借人对交付事实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套路二:采用填空式借据

真实案例

小李持有小张出具的80000元借条及转账71000元的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归还借款。小张抗辩称其并不认识小李,自己是找小刘借的钱,而且钱早就还给小刘了!原来小张出具的借条是填空式的格式合同,出借人等要素都是手写的。

法官提示

采用填空式借据是民间职业放贷的常见套路。由于实际放贷人自身负债累累,或已被法院列入重点关注对象,职业放贷人常常存在许多“马甲”,利用填空式的格式合同在起诉前任意添加债权人,借用“清洁马甲”起诉,逃避债务;又或者借款给付与还款收息经手人不是同一人,从而否认涉案借款实际收取高息及还款事实。

法院规制

此类案件中,若原被告不存在熟人关系或其他客观借贷表象,被告又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的借贷合议、还款付息、催款记录等相应证据印证的,可认定被告提出的债权人资格异议成立盖然性高,以达到让实际的债权人来起诉有利债务准确决算的目的。

套路三:利息扣头行为

真实案例

小董于同一日分别转账3万和5万元到小杨账户,小杨出具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8万元,月利率为2%的借据。后小董诉至法院要求小杨偿还8万元借款和本息。小杨抗辩称他实际收到的钱并非8万元,因为小董转账3万元后,要求小杨立即取出现金8000元作为预扣利息交付给小董。

法官提示

借款时预扣利息是民间借贷常见手段,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小董所持有的借据系出借人身份、利率标准等要素采用填空方式的格式借据,且小董与小杨之间并非熟人关系,存在“套路放贷行为”的表象,虽然借据载明的金额与小董两次所汇金额相吻合,但小董一笔借款同日分两次汇付以及小杨收到第一笔款项后即时取现的异常现象可认定小杨预扣利息的盖然性大,相关金额应在本金中予以扣减,以实际的金额据实结算。

法院规制

当事人提前预扣利息的方式日益隐蔽,法院应加大审查力度,并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加大对利息扣头行为的规制,避免变相提前扣除利息行为的合法化。

(信息来源:转自江苏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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