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老年城”项目 高利为饵吸存四千万
发布日期: 2018-01-15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家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老年城分公司,但却没有任何营业项目,仅凭24%的高额返息做诱饵“空手套白狼”。一年内,仅广州分公司就吸收445位被害人存款共计4145.5万元,案发后仅返还26.74万元。该分公司财务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从犯,日前被广州中院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两年。


年息24%吸存四千万


  原审判决认定,同案人宋某甲(另案处理)在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于2013年4月7日在深圳市成立深圳老年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在广州市分别成立广州分公司,聘请了执行总裁,并雇用被告人黄某为公司财务,雇用了一大批同案人(均另案处理),以投资老年城项目为由,以年利息24%的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向该公司投资。


  经统计,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间,老年城广州分公司共吸收被害人邓某乙、蔡某乙、钟某丙等445位被害人存款共计41455000元,已返还被害人的金额共计267415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41187585元。


  法院查明,黄某是老年城广州分公司的财务,黄某的工作就是收取客户投资款、保管合同、支付租金、给客户发利息和红利、给公司员工计算并发放工资等。其和黄某一般每月对账一次,其每月取走客户投资款的60%,用于投资土地、养老方面,剩下的40%由袁某斌自行处置,用作市场营运费。


分公司财务获刑两年


  黄某供称,2014年年初其通过朋友介绍进入老年城广州分公司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没有提成。原判认为,黄某作为深圳老年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判决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追缴黄某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唯对上诉人黄某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的情节没有认定,导致量刑失当,应于纠正,改判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信息来源:转自江苏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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